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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息轉知: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
二、 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 (一) 一般展覽: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、藝術創作者、機關及學校,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。 (二) 畢業展覽:藝術、設計、影像創作、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、個人或團體。 三、 申請展出之作品,應為水墨、膠彩、油畫、水彩、版畫、書法、篆刻、雕塑、陶藝、工藝設計、攝影、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。 ※詳本局網站下載相關檔案:https://www.xindian.ntpc.gov.tw/news/index.php?mode=data&id=1568&parent_id=10003&type_id=10028 ![]()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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