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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息轉知:屏東縣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※凡有意願申請場地者
1. 每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,開放受理次年1月至6月檔期之申請。
2. 每年9月1日起至30日止,開放受理次年7月至12月檔期之申請。
3. 送件時間:於申請時間內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,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。
※凡有意願申請樂器者
申請手續:
(一)申請時間:
1. 本處節目演出之排練:申請單位請將「屏東演藝廳樂器使用租借表」同「屏東演藝廳場地技術需求表」一併附上,如需更改內容,最遲須於申請檔期首日前15日告知管理單位並取得同意。
2. 非本處節目演出之排練(私人用途):申請單位請於30日前將「屏東演藝廳管風琴及樂器使用租借表」以郵寄方式或親自送達管理單位(請先以電話提前告知),如需更改內容,最遲須於前15日告知管理單位並取得同意。
3. 若當日臨時更動或取消,則仍以「屏東演藝廳樂器使用管理費用標準表」收費。
(二)送件方式:
1. 申請單位應備妥「屏東演藝廳樂器使用租借表」及演出經歷資料或有聲資料乙式2份,於規定時間、地點,親自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(郵戳為憑)送件。
2. 申請單位請先詢問管理單位樂器租借登記情況,確認後再送件。
(三)送件地點: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設施經營科(900屏東市瑞光里4鄰民生路4-17號)。
(四)送件時間:於申請時間內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,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。

※詳本局網站下載相關檔案:http://www.cultural.pthg.gov.tw/p03_9.aspx?KIND=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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